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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412827005981960M/202302-00017 組配分類: 安全生產
發布機構: 縣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名稱: 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工作若干規定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2-03 發布日期: 2023-02-03
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工作若干規定
發布時間:2023-02-03 17:06 瀏覽次數:22941 字體:[ ]

河南省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和治理糾正生產經營單位違規違章行為(以下簡稱打非治違),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非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批準,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或者相關許可、批準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的違法行為,是指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的違規違章行為,是指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企業制度、操作規程,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建立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打擊、企業自查自糾、社會積極參與的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長效工作機制。

打非工作主要由非法、違法行為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治違工作主要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工作的領導,成立或者明確領導機構,定期召開會議,確定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執法行動。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地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打非治違工作負總責,各分管負責人對所分管行業(領域)打非治違工作負責。

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查處本級直接管轄的案件和跨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的案件,以及上級交辦案件、下級上報案件和群眾舉報案件。

省轄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查處本級直接管轄的案件、跨縣(市、區)的案件,以及上級交辦案件、下級上報案件和群眾舉報案件。

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查處本轄區的非法、違法行為,以及上級交辦案件、下級上報案件和群眾舉報案件。

鄉鎮政府主要負責本轄區的非法、違法行為的排查、制止、監督和報告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許可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牽頭負責打非治違工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本單位治理糾正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負總責。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作用,排查、制止、監督和報告本轄區從事非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無證無照小礦點、小包工隊、家庭小作坊等。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非法、違法行為。

第二章 打擊治理重點

第九條 重點打擊下列非法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全或者證照失效后仍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二)超許可、批準范圍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三)礦山企業無證開采、超層越界開采的;

(四)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

(五)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六)相關許可證被依法暫扣后,仍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七)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后,擅自恢復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八)被依法關閉取締后,擅自恢復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九)其他非法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第十條 重點打擊下列違法行為: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的;

(二)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不落實的;

(三)建設項目違反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規定,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的;

(四)交通運輸行業超速、超載、超限及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的,礦山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煙花爆竹企業超藥量、超定員、超范圍、改變工房用途組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設施未按規定使用與維護、重大危險源未按規定安裝監測監控、危險工藝未按規定實現自動控制的,建筑施工企業違法分包、轉包、拆分工程項目的;

(五)尾礦庫違規排放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以及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七)安全距離不足、安全通道不暢的;

(八)未按規定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或者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

(九)生產工藝系統、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護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檢驗及維護保養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的;

(十)應急預案未按規定備案的;

(十一)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二)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的;

(十三)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第十一條 重點治理糾正下列違規違章行為: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或者作業規程未按照國家規定及時修訂完善的;

(二)領導班子成員未按照規定現場帶班的;

(三)日常巡查檢查制度不落實,或者隱患整改不到位的;

(四)現場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或者違反勞動紀律行為不制止、不處理的;

(五)現場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事故征兆不及時處置的;

(六)職工教育培訓制度不落實,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的;

(七)其他違規違章行為。

第三章 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車間班組日巡查、企業周自查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隱患。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或者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應當立即制止;發現事故征兆,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必要時撤離現場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按照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原則予以整改。

第十三條 建立打非治違工作鄉級月排查、縣級月檢查、市級季抽查和省級季督查制度,制定檢查計劃,嚴格執法檢查,及時發現非法、違法行為。

鄉鎮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每月應當對區域內生產經營建設情況認真排查,不留盲點、不留死角;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每月檢查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少于20%;省轄市政府有關部門每季度抽查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少于10%;省政府有關部門每季度應當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領域)打非治違工作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建立打非治違上下聯動執法機制,加強現場處置、案件查辦和業務監督。

鄉鎮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加強現場監管,并及時上報縣(市、區)政府或者有關部門。

縣級以上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對執法檢查和工作督查發現的案件以及群眾舉報、下級報告、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交的案件,應當認真研究,妥善處理。屬本級、本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執法人員予以核實,依法查處;不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上報或者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需要聯合執法的案件,應當及時上報同級政府;需要對非法、違法企業實施關閉措施的案件,應當依法報請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政府。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打非治違工作的監督指導,定期組織業務培訓、案件抽查、跟蹤督辦等;對下級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對下級執法不嚴、查處不力的案件,上級部門可直接查辦。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打非治違部門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跨行業、跨區域非法、違法行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各級政府接到有關部門報告,對需要聯合執法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因存在非法、違法行為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建設而需要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應民爆物品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對政府決定關閉的企業,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相關行政許可證件。

對存在非法和嚴重違法行為且不按照規定予以治理整改的企業實施“黑名單”制度,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規劃、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行業主管部門1年內限制其新增項目的核準、用地審批、銀行貸款、證券融資等。

第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建立打非治違工作舉報獎勵制度,制定獎勵辦法,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群眾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舉報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予以獎勵。舉報獎勵資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建立打非治違工作宣傳教育機制,教育執法人員規范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正確處理執法與服務、安全與發展的關系,搞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工作,指導企業依法建設、守法經營。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單位應當支持打非治違工作,曝光非法和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打非治違工作考核機制,將打非治違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健全執法隊伍,完善執法裝備,保證執法經費,嚴格目標考核,確保打非治違成效。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打非治違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領導不重視、組織不得力、查處不及時、處置不到位,致使非法、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有效打擊治理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