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精神,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工作制度,推動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向農村延伸,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村(居)務公開指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序和標準,將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本村(社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事項以及村(居)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監督。
第三條 村(居)務公開應當堅持依法、全面、真實、及時、規范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公開,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是實施村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負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公開屬于自治范圍內的事項,重點公開脫貧攻堅、村級財務、惠農政策、養老服務、社會救助、農村危房改造、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內容,使縣、鄉級政務公開與村(居)務公開有效銜接、相同事項的公開內容對應一致。
第六條 村(居)務公開事項包括:
1、民生服務事項、代辦事項、辦事流程及收費標準;
2、村集體資產管理和處置情況;
3、村內建設項目立項、選址、征用征收集體土地情況;
4、村集體用地和村民組未發包到戶的集體用地(機動地經營權流轉情況;
5、征地、拆遷有關政策和補償落實情況;
6、扶貧項目和扶貧資金使用情況;
7、救災救濟款物的數量、發放情況,臨時救助名單及救助金額;
8、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情況;
9、種養殖、農機補貼對象、種類、標準及補助情況
10、危舊房改造名單及補貼情況;
11、農村低保、特困、殘疾人員補助名單及金額;
12、村公益崗位名單及工資標準;
13、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戶代表信息、承包地面積及補貼金額;
14、醫療救助名單及金額;
15、教育補助名單及金額;
16、村民建議及意見反饋情況以及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對有關政策規定、議事規則、工作制度等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內容應長期公開,如有變化應及時更新。對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的常規性工作應定期公開,主要包括村級財務收支情況,為民辦事的內容及進展情況等。對動態性、階段性、臨時性、緊急性的工作應即時公開。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通過在村民居住相對集中、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以墻面式或立柱式設置村務公開欄,建立村民微信群、黨員微信群和利用農村“大喇叭”廣播等方式向村民公開村務。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對公開欄日常維護。公開欄外觀整潔,無破損脫落,周邊環境清潔。公開欄內版面布局整齊、整潔、合理,沒有過期失效或無關黨務、村務的內容,沒有亂張貼的小廣告。
第十條 各鄉鎮(街道)對村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公開;對弄虛作假、欺瞞村民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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